授权委托代理记账公司有什么增值税缴税义务
在经营者生产运营全过程中,不一样的经营范围和销售方式,均会对缴税义务发生時间造成关键的危害,但税收法律中有关增值税缴税义务发生時间的众多条文散播于好几个文档当中。为便捷经营者全方位了解和把握增值税缴税义务发生時间的要求,天津代理记账公司将增值税缴税义务发生時间开展了梳理,详细信息以下:
一、基础要求
增值税缴税义务发生時间:
(一)发生应纳税额市场销售个人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是获得索要销售款项凭证的当日;先开票的,为开票的当日。
(二)進口货物,为出口报关進口的当日。
增值税缴纳义务发生時间为经营者增值税缴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现行政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市场销售货物
(一)采用立即收款方法市场销售货物,无论货物是不是传出,均为接到销售款或是获得索要销售款凭证的当日;
自二零一一年8月1号起,经营者生产运营主题活动中采用立即收款方法市场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交另一方并暂估销售额入帐,但既未获得销售款或获得索要销售款凭证也未出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缴税义务发生時间为获得销售款或获得索要销售款凭证的当日;先开票的,为开票的当日。
(二)采用托收承付和授权委托金融机构收款方法市场销售货物,为传出货物并办理托收办理手续的当日;
(三)采用应收帐款和分期收款方法市场销售货物,为书面形式合同书承诺的收款时间的当日,无书面形式合同书的或是书面形式合同书沒有承诺收款时间的,为货物传出的当日;
(四)采用应收借款方法市场销售货物,为货物传出的当日,但生产加工生产制造施工期超出12个月的大中型工业设备、船只、飞机场等货物,为接到预收款或是书面形式合同书承诺的收款时间的当日;
(五)授权委托别的经营者分销货物,为接到分销企业的分销明细或是接到所有或是一部分借款的当日。未接到分销明细及借款的,为传出分销货物满180天的当日;
(六)经营者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列出视同销售货物个人行为,为货物移交的当日。
现行政策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示二零一一年第40号)